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商业广告、店堂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符合要约条件和前款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