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