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合同提供方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实施下列行为:(一)虚构标的、销售渠道或者假称包销、回收产品,诱使他人签订合同;(二)虚构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三)编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获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质量保证金等财物;(四)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获取财物;(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