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合同提供方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实施下列行为:

(一)虚构标的、销售渠道或者假称包销、回收产品,诱使他人签订合同;

(二)虚构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三)编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获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质量保证金等财物;

(四)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获取财物;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