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兵团工作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对自治区直辖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各师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及各师检察分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自治区直辖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所辖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