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初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修改后,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