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四条已修改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由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提出研究处理意见。如有必要,备案审查机构可以听取或者书面征求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的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