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

(三)其他有关资料。 报送备案材料应当按照公文格式装订成册,民、汉文纸质文本各一式五份,并附送电子文本。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