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条已修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一)备案报告;(二)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三)其他有关资料。 报送备案材料应当按照公文格式装订成册,民、汉文纸质文本各一式五份,并附送电子文本。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