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应当利用多种群众工作载体,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加强源头预防,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定期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信访人,并采取专题接访、重点约访、视频接访、带案下访等方式,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涉及本组织、本单位的信访事项。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建立矛盾调解机制,设立信访信息员,保障矛盾隐患及时发现、就地化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