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社会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