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丢弃、隐匿、伪造、篡改、损毁信访工作材料的;

(三)将信访人的检举、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送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者单位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五)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威胁、压制、打击报复,或者非法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的;

(六)徇私舞弊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