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信访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完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调解、企事业单位调解等基层调解渠道,运用协商对话、说服教育、心理疏导、听证评议等方式,对信访事项进行调解。

双方同意调解意见的,由处理机关出具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调解意见为信访事项终结意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