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