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及编制气候资源保护规划中弄虚作假的;(二)因玩忽职守导致气候资源信息公报、评估报告、区划成果等出现重大错误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