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数据库、气候资源公共信息平台和共享目录,与政府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共用。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候资源的探测资料,定期向社会发布包括基本气候状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的气候公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