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动植物病原体进入胡杨林或者引进任何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的,由额济纳旗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