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九条有效胡杨林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胡杨林保护需要,建立和完善胡杨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胡杨林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胡杨林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作出的决定,造成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相关权利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