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胡杨林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胡杨林保护站点、巡护路网、应急救灾、疫源疫病防控等保护管理设施建设,促进保护工作信息化、智能化、高效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