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胡杨林保护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胡杨林保护规划编制程序进行,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