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胡杨林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胡杨林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胡杨林保护发展目标,提升胡杨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