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管理第十九条有效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益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依法制定和调整票价,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运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实施票价优惠措施的,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