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一)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列车运营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二)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网络等方式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四)提供遗失物招领信息服务,及时发布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五)及时发布运营计划调整等信息。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