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列车运营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二)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网络等方式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四)提供遗失物招领信息服务,及时发布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

(五)及时发布运营计划调整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