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沟通衔接、协作配合机制,并根据查处违法犯罪工作需要,相互通报或者依法调取当事人违法犯罪信息。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