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法定、管办分离、相互制衡、协作配合的原则,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并将履行监管职责、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况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电子服务系统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