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审组织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私下接触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

(四)向项目单位征询意向中标人;

(五)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的要求;

(六)擅离职守;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