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交易;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竞争主体;

(三)与竞争主体或者评审组织成员等合谋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利益;

(四)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终止交易;

(五)无正当理由擅自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六)不依法履行交易合同和交易项目验收等职责;

(七)拒绝或者妨碍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