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本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制度。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交易。

下列项目应当列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依法实施公开或者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依法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矿业权出让项目;

(四)企业国有产权出让项目;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出让或者租赁项目;

(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罚没物品或者没收资产处置项目;

(七)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八)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各类环境资源交易项目;

(九)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十)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等林权交易;

(十一)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等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十二)国家、省和市规定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其他交易项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