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第十条有效捐献人捐献遗体应当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捐献人可以自己到登记机构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要求登记机构上门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捐献遗体的,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