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已经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在经营过程中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