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使用第四十二条有效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