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第三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协商、调解和处理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随意承诺赔偿或者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