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和患方之间因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