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负责收容、留检和处理流浪、被遗弃、因养犬人违反本规定被没收和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犬只收容留检具体事务,并可以向社会购买犬只收容留检服务。犬只收容留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