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记载下列信息:(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三)犬只的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四)犬只的免疫接种信息和养犬登记信息;(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