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养犬登记证有效期至犬只狂犬病免疫间隔期届满之日。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养犬登记证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