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破坏湿地行为的,有权向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举报。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到举报后,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