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目标责任制。

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