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目标责任制。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