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在湿地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保护管理部门等内容。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