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在湿地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的样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保护管理部门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