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未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可以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一)面积六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二)宽度十米以上、长度十千米以上的河流湿地;(三)库容量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库塘湿地;(四)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湿地,根据其生态功能可以认定为一般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由市林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