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