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矿产品经营者、矿产品加工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收购无证采矿者的矿产品,并接受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