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县(市)、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征收,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未履行征收职责,漏征或未足额征收的,上一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漏征或未足额征收部分由上一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征收。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