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避免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造成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负责赔偿。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