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采矿权人终止矿山企业、关闭矿山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经审查批准,方可终止矿山企业、关闭矿山。未经批准,采矿权人擅自终止矿山企业、关闭矿山的,注销其《采矿许可证》,两年内不得申请采矿权。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