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耕地、草地、林地、水土保持设施因采矿受到破坏的,采矿单位或个人应因地制宜地采取回填复垦、植树种草等措施予以恢复。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