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第十六条有效中型以上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二年内,小型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应当进行建设。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建设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说明原因,并办理缓建手续。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