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第十条有效探矿权人勘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报告市和勘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地质矿产资料。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