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储存、运输、装卸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