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可以选择时间和路段,利用遥感检测等技术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复检合格的,当日发还机动车行驶证。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