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者专项预案。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