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

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者专项预案。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0